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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一部刑诉〔2020〕Z4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房。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7年11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5日因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8年8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于2020年5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8日22时20分,被告人张某某受他人雇佣驾驶一辆悬挂套牌为粤VB8****蓝色解放牌货车(原车牌号为粤B0T70S)运载假烟,途经汕头市潮南区和惠公路胪岗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从该辆货车上查获到252小箱散支香烟,共计201.6万支香烟。

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定,送检涉案烟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经鉴定,涉案的假烟价值人民币1338422.4元;涉案车辆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为原号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扣押物品等;2、证人毛某某荣、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照片材料;7、电子数据资料;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受雇帮助他人运输,货值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系从犯。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湖锋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光盘8张、腰包1个、手机3部、货车1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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