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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二部刑诉〔2020〕Z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烟酒推销员介绍认识了其上家福建男子“小吴”(未到案),双方见面熟悉后一直通过微信联系,一起探讨和协商假烟的质量以及价格等问题。从2019年4月、5月份开始,张某某先后8次向“小吴小吴”下单大量购买假烟,由“小吴”负责发货和安排车辆,并将假烟运送到平潭镇张某某约定的地点,张某某则驾驶自己的一辆丰田牌轿车(车牌粤LG****)将假烟转运至**镇**路**包装印刷厂对面其承租的一出租屋一楼进行存放,然后再将假烟批发出售给其微信好友中的“客**”、“唯**”、“郑**”、“林**”、“鸿**”,从中赚取差价。直至案发,张某某共批发出售假烟73件,每件赚取约1000元,获利约73000元。2020年5月15日16时许,张某某被公安机关在其承租的出租房内当场抓获,现场缴获云烟(硬紫)、双喜(软珍品好日子)、红塔山(硬经典)、南京(硬炫赫门)、黄鹤楼(软蓝)、玉溪(软)、云烟(软珍品)、中华(硬)、芙蓉王(硬)、黄鹤楼(硬金砂)、利群(硬新版)、红塔山(硬经典100 )、牡丹(软)、双喜(软)、双喜(硬精品好日子)、双喜(软经典)、芙蓉王(硬英文专供出口)、双喜(硬01 )、双喜(硬经典)、利群(硬蓝天)、双喜(硬经典1906 )等22个品牌共计80.5万支香烟。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和价格鉴定,缴获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648046.4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前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浩华

 检察官助理:唐思玲

2020年8月28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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