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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福建云霄人,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路**号,2017年1月1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福建省云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决定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同案人“阿**”(身份不明)让其帮忙运输的货物系假烟的情况下,仍于2020年8月28日凌晨3时许,受“阿**”的雇佣,为其驾驶一辆无牌面包车将假烟从福建省云霄县运到广东省汕头市,途径广东省饶平县时张某某将同案人事先准备好的一副假车牌(粤******)套用于该辆无牌面包车上后继续上路行驶。2020年8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途径沈海高速潮州市**镇入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扣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一批。

经鉴定,查扣的烟草制品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3638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鉴定意见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祥歆

                                               检察官助理 林家楷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赃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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