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Z2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为了获取利润,通过电话联系一男子(真实身份未查清)购买假冒伪劣香烟,然后双方约定在霞山区金纺附近的汇宝钢门口进行交易假冒伪劣香烟。当天22时张某某先支付26000元向该男子购买芙蓉王牌等香烟848条,然后将所购买香烟拉到湛江市霞山区人民东一路保利海上大都汇工地陈某某档口存放,等待销售。另外被告人张某某在近段时间(具体时间不详)先后多次在霞山区东风街收购双喜牌、利群牌香烟等38条。2020年1月13日上述香烟被湛江市烟草专卖局查获,数量为886条。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芙蓉王牌等864条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其正品的市场零售价为1632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案件移送函;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湛江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古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假烟而购买,准备用于销售,未销售数额达人民币16323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张某某为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建议法院对张某某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瑞文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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