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在屏南县**镇**路**号,住屏南县**镇**路**巷**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注册登记屏南县**小吃店。2019年8月10日,张某某通过手机淘宝网购买40袋(每袋500g)“桂花牌香甜泡打粉”,并在之后的经营活动中,将泡打粉过量添加至面粉内和面制作韭菜粉条煎包出售给他人食用。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销售韭菜粉条煎包10个,销售得款25元。当日,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某某生产销售的韭菜粉条煎包进行抽样送检,经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为563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上述检验结论进行评估后一致认为,涉案的韭菜粉条煎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严重超出标准限量,如长期食用或短期大量食用,则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2019年11月26日,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被告人张某某剩余未使用的26袋“桂花牌香甜泡打粉”添加剂一并查处扣押,后移送屏南县公安局暂扣。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屏南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专家评估认定意见表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5.屏南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吴益华
检察官助理:罗贺文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屏南县**镇**路**巷**号**,联系方式13376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壹份。
3.涉案的26袋“桂花牌香甜泡打粉”添加剂由屏南县公安局暂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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