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诉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8********,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常州市天宁区**镇**村委**城**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年初,被告人张某某在常州市钟楼区凌家塘市场路边流动货车处购进无中文标识的巴西牛肉20箱,并由其妻子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常州市天宁区**镇**村委**城**号加工生产为牛肉半成品,运至常州经济开发区**镇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鲜肉批发中心被告人张某某经营的“**批发部”由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进行对外销售。2019年2月26日,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在常州市天宁区**镇**村委**城**号查获未加工、销售的无中文标识的标有“BRASIL SIF2431”的巴西牛肉5箱(合计重136.17kg)及正在加工的牛肉若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州海关认定,该5箱标识SIF2431的包装照片中外包装标识无中文、无目的地等规定应有信息,不符合法定检验检疫要求。
被告人张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2月27日19时至郑陆派出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牛肉等物证;
2.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方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常州海关关于协助调查疑似进口牛肉有关问题的复函、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6.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静琳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常州市天宁区**镇**村委**城**号,联系方式:1836042****。
2.案卷材料和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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