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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猥亵儿童案)_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张某某(聋哑人),男,1960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60********,汉族,文盲,无业,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镇**村**队**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29日,被该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给零食、少量现金的方式引诱潘某某潘集镇某小学学生被害人蒯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并多次对其进行性侵害,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6月的一天中午,张某某以给饼干的方式将经过其家门口的蒯某某诱骗到其家中,后其用手指插入蒯某某阴部并脱掉自己及蒯某某衣物,欲将其生殖器插入蒯某某阴道内,因无法勃起、不能插入,遂蹭擦蒯某某外阴处至射精。

几天后的一个下午,张某某到蒯某某学校门口,以给糖果的方式将放学后的蒯某某诱骗到潘集镇**村村委会后面一个废旧房屋里,采用相同的方式再次对蒯某某进行奸淫。

2019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张某某到蒯某某学校门口,以给糖果的方式将放学后的蒯某某诱骗到该学校右边的小竹林旁,并采用相同的方式对蒯某某进行奸淫。

几天后的一天下午,张某某又再次来到蒯某某学校,以给糖果的方式将放学后的蒯某某诱骗到该学校内自行车停车房后面的巷道内,采用相同的方式对蒯某某进行奸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前科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指认、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奸淫一名幼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楚红云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监视居住在其住所;

2.侦查卷宗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随起诉书正本移送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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