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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犯盗窃罪)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3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9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2018年3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6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年5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戴着口罩走到河源市源城区丽日购物中心三楼某某风服装店,当时该服装店就受害人邝某某一人看店,然后被告人张某某悄悄走到该店的收银台,拉开收银台的抽屉发现没有现金,看到台面一部OPPO手机(型号R15,内存128G),被告人张某某趁人不备将手机盗走。经源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该部手机进行估价,价格为1154.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缴获手机图片、视频监控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病例资料;2.被害人邝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一块;7.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子安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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