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11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粤PJ9****小型轿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永康大道恒大桥路段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张建华张某某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结果为179mg/100ml。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资料,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小汽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两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惠频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