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二部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41962********,汉族,大学文化,齐齐哈尔市**党委委员、**中心站站长,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滥用职权被齐齐哈尔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同年4月26日因涉嫌诈骗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决定逮捕,同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执行。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建议移交本院办理,2019年5月31日齐齐哈尔市监察委员会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国家开始对城市公交线路运营车辆实行燃油补贴政策,齐齐哈尔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管理科负责燃油补贴的审核、上报和发放工作。
2010年10月19日,齐齐哈尔市**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李某某(另案处理)欲以市**处名义扣留301、302、303公交线路30%的燃油补贴款,并请时任市**处**科科长的被告人张某某出面以帮助证实此事。被告人张某某私自以市**处的名义对三条公交线路的承包人表示因市**处有经济困难,需扣留三条公交线路30%的燃油补贴款,并告知各承包人若不同意将停发全部燃油补贴。各承包人在此情况下,与**公司签订了扣留30%燃油补贴款的承诺书。自2010年至2019年**公司扣留三条公交线路燃油补贴款共计人民币10,847,749.12元。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4月10日在齐齐哈尔市被监察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
2.证人李某某、郭某某、吴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杰灵鑫鼎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洪峰
2019年7月1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