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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滥用职权、受贿案)_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沽检公诉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25271966********, 汉族,大学文化,原中共党员,职位**,捕前住怀安县**镇**街**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被沽源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2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经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沽源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经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沽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沽源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于2019 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该案因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滥用职权罪

因张呼客专铁路建设项目途经怀安县需占用土地,2014年6月30日,怀安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张呼客专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的通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征地控制范围内违章建设。在该通告发布后,怀安县**镇人冯某甲、冯某乙等人,为了诈骗张呼高铁拆迁补偿金,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且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乡**村与**村交界处的张呼客专征地控制范围内,恶意违法抢建养殖场(即**养殖厂)一处并申请企业拆迁补偿金。期间,**乡国土所发现该企业系违法抢建企业并及时向其下达了停止违建通知书,同时向**乡政府作了汇报,时任**职位的张某甲和时任**职位王某甲(另案处理)均知情。

2015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冯某乙、周某甲等人找到被告人张某甲和王某甲(另案处理),要求二人出具一份**养殖厂系周某甲在2008年建成的虚假证明,张某甲、王某甲二人在明知**养殖厂是违法抢建的情况下,仍然给其出具了证明,并安排乡政府工作人员加盖了乡政府公章,后该证明成为**养殖场进行清登的重要依据,致使冯某甲、冯某乙等人成功骗取张呼高铁拆迁补偿款1000万元,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张某甲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复印件、干部履历表复印件、怀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张呼客专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的通告复印件,**乡政府出具的证明复印件,2014年9月**乡土地违法违规统计表复印件,怀安县**局证明,李某甲、冯某乙的银行交易流水复印件等;

(二) 证人李某甲、徐某某、乔某某等证言;

(三) 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

(四) 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五) 辨认笔录。

二、受贿罪

1、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12万元。其中:

(1)在2011年怀安县**局录用工勤人员工作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在家中收取田某甲11万元现金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临时工田某乙(田某甲女儿)录用为**局工作人员,在为田某乙办理录用手续后,张某甲将其中的3万元退还给田某乙,并将剩余8万元拿回家中。 

(2)怀安县**公司职工王某乙,在2012年因在**镇**村承包的荒山、荒坡被占用的补偿款问题多次上访,王某乙通过时任**职位的被告人张某甲多次与县领导联系沟通,解决了补偿款问题,后王某乙为表示感谢,于2013年的一天,去张某甲办公室给其1万元现金,所得赃款均被张某甲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张某甲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复印件、干部履历表复印件、张家口市怀安县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复印件、田某乙干部履历表、就业协议书等;

(二) 证人田某甲、王某乙等证言;

(三) 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2、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职位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及企业现金共计13.3万元,其中:

(1)2016年下半年一天晚上,**乡干部王某丙的儿子在张呼铁路施工现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张呼高铁因其进行公示,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为由不予赔偿,后王某丙找到时任**职位的张某甲,让其给帮忙协调解决,并通过张某甲与施工单位的协商,获得赔偿,后王某丙为表示感谢,去张某甲家中送给其现金1万元,所得赃款均被张某甲用于消费。

(2)在2014年,京新高速项目部施工经过**乡,为感谢张某甲对京新高速项目部工作的支持及帮助,时任京新高速项目部办公室主任连某某,于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到张某甲办公室给其现金1万元,所得赃款均被张某甲用于个人消费。

(3)张呼高铁项目二分部施工建设经过**乡,为感谢张某甲帮其协调、解决施工中因征拆、占地补偿和村民发生的矛盾,保障了施工进度,张呼高铁项目部二分部工作人员周某乙,分别于2014年中秋节前、2015年中秋节前至张某甲办公室给其现金各5000元,于2014年年底春节前、2015年年底春节前至张某甲办公室给其现金各1万元,共计3万元,所得赃款均被张某甲用于家庭开支。

(4)张呼高铁项目部三分部施工经过**乡,进行隧道施工,因夜间施工扰民,和村民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张某甲帮忙协调解决相关矛盾,为了感谢其对施工工作支持,张呼高铁项目三分部工作人员韩某某,于2014年年底春节前,至张某甲办公室给其现金1万元;张呼高铁项目三分部工作人员丁某某于2015年中秋节前,至张某甲办公室给其现金5000元,共计1.5万元,所得赃款均被张某甲用于家庭开支。

(5)2016年张大高铁项目部进场施工,途径**乡,在施工过程中和村民发生矛盾,后张某甲帮忙协调解决,为感谢张某甲对张大高铁项目部施工的支持,在2016年春节前,项目部工作人员吴某某至张某甲办公室给其1万元现金,在2016年中秋节前,项目部工作人员胡某某至张某甲办公室给其5000元现金,在2017年中秋节前,胡某某在其张大高铁项目部的办公室内给张某甲3000现金,共计1.8万元,所得赃款均被张某甲用于个人消费。

(6)陈某某在**乡**村经营石料厂,在经营过程中因道路通行、生产施工问题与村民发生矛盾,后经张某甲协调予以解决。陈某某为感谢张某甲对其的帮助,分别于2015年中秋节前、2016年春节前、2016年中秋节前、2017年春节前给张某甲各1万元现金,共计4万元,所得赃款均被张某甲用于家庭开支。

(7)在2016年,**乡**村建设美丽乡村,张某乙(张某丙)承包了美丽乡村施工工程,为了感谢时任**职务的张某甲在施工中对其的帮助,在2016年中秋节前,张某乙在怀安县人民医院大门口送给张某甲5000元现金,所得赃款均被张某甲用于个人消费。

(8)在2015年,田某丙为争取扶贫项目的牛、羊,在2015年中秋节前,到**乡张某甲办公室给其5000元现金,所得赃款均被张某甲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怀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调解书、证明等;

(1证人王某丙、连某某、吴某某等证言;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3、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职位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及企业现金共计4.5万元。其中:

(1)在2018年怀安县招聘劳务派遣人员时,**乡干部李某乙为了感谢张某甲在制定劳务派遣招聘条件提出的加分建议,使报考该次考试的其子刘某某能够享受该政策并想让其儿子考上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后能回到**乡工作,分别于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2019年春节前一天晚上去张某甲家中家中给各2万元、1万元,共计3万元,所得赃款均被张某甲用于个人开支。

(2)2019年5月初,怀安县人高某某经营的**服装公司向**局下设**局申请建设扶贫车间,为感谢张某甲在建设扶贫车间事情过程中的帮助,高某某在其公司办公室给张某甲1万元现金,后**服装厂被认定为扶贫车间,所得赃款均被张某甲用于个人消费。

(3)2018年,怀安县招聘扶贫派遣人员,怀安县**镇干部章某某女儿报名后,章某某去张某甲办公室让其在招聘工作中照顾其女儿,给张某甲现金5000元,所得赃款均被张某甲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委托书、怀安县**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招聘脱贫攻坚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实施方案、怀安县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怀安县就业服务局机构编制的批复、怀安县**局关于印发《怀安县鼓励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怀安县就业扶贫工厂(车间)认定件等;

(二)证人高某某、李某乙等证言;

(三)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10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9.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任源锦

  检  察  员 : 刘秀峰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沽源县看守所;

1案卷材料及全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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