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4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乡**村**号,住所地安远县**镇**小区**单元**室。务农。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安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2月,天心镇岽坑村村民郑某某与岽坑村委会达成山林承包协议,以人民币5000元承包了一块面积约70亩的“焦记坑”山场,该山场位于“上新屋背岽”山场范围内,权属为岽坑村。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与郑某某达成口头协议,郑某某将其承包的“焦记坑”山场上的木材资源免费让给张某某砍伐,相关的砍伐手续由张某某负责办理,砍伐完木材后的山场由张某某营造好杉树并抚育一年后,归还给郑某某自己经营管理。张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了一伙四川的外地民工,在“焦记坑”山场砍伐木材,数量共计6.375立方米,折立木蓄积量10.625立方米。安远县森林公安局对该起滥伐事实进行了林业行政处罚。在2018年11月18日至同年11月21日期间,张某某又雇请了一伙四川的外地民工,继续在“焦记坑”山场砍伐木材。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张某某雇请的民工在“焦记坑”山场两次砍伐林木的面积共计33.9亩、蓄积量137立方米,其中杉木蓄积量30立方米、马尾松蓄积量29立方米、阔叶树78立方米。经安远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砍伐的木材价值共计人民币45425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本人承包经营的林木数量为立木蓄积126.375立方米,数量巨大。张某某于2018年12月5日经电话传唤归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于2018年8月31日缴交林业行政处罚的罚没款10200元,于2019年1月9日缴交罚没款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本人承包经营的林木数量为立木蓄积126.375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其因滥伐林木被行政处罚四个月后,仍继续滥伐林木,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进华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远县**镇**小区**单元**室,电话13879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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