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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滥伐林木罪一案)(公开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81968********,汉族,初中文化,私营××老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庆县**镇**村**组,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路**号**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本案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06年6月和李某某、刘某某三人向**寨上下寨的村民承包了一片土地开发种植橡胶树大约1500亩,2008年,三人将橡胶地平均分配。之后张某某又将自己分得的橡胶地转让给他人约200亩,张某某自己还有306亩橡胶地。由于气候条件的影响,橡胶树生长不好,张某某决定在橡胶地里种植茶树。2012年5、6月至2013年5月6月,张某某先后安排工人在其橡胶地内种植了茶树、板栗树、桂花树、栀子花树等树种。由于橡胶树影响到茶树的生长,2017年9月,张某某让帮其管理茶地的工人李某某、李某某人将橡胶树整死,李某某、李某某便找工人采用砍伐橡胶树根系和围剥树皮的方式,让橡胶树慢慢的死去,之后将枯死的橡胶树移出茶地。

2020年6月30日,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滥伐林木现场面积为306亩(20400.1㎡);现场权属为张某某承包经营的林权证范围内;现场遗留的部分伐桩及部分树干干枯的树木,均为橡胶树,橡胶树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现场被毁林木株数推算为10812株,现场被毁林木蓄积量推算为205.87m³,原木材积折算为123.52m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采伐手续,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文华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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