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54********,汉族,高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住辽阳县**乡**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辽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辽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将**乡**村“**梁”的林木砍伐。经辽阳县**技术认定,**乡**村“**梁”2林班26小班,商品林,主要树种杂木,面积0.748公顷,蓄积16.36立方米,株数359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技术认定、林权台账、个人档;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甲、赵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私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长杰
检察官:孙虹军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