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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滥伐林木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7日被辽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辽阳市森林公安局逮捕。2019年8月28日,被辽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与在灯塔市西大窑镇**村**山场经营榛子园的施某某签订雇佣协议,约定:施某某将倒杂这个活承包给张某甲来施工完成,倒出的杂顶替施工费用,施工期间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与施某某无关。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4月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组织工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灯塔市西大窑镇**处的天然林砍伐,经灯塔市森源林业服务中心的技术人员对砍伐天然林现场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非法砍伐树木9350株,蓄积为98.5312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证明、户籍信息、技术鉴定、雇佣协议、承包协议书、残疾人证、情况说明等;

2.证人梁某某、付某某、邢某某、陈某甲、姚某某、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吴某某、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乙、陈某乙、陈某丙、牛某某、张某丙、施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察笔录;

5.光盘: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组织工人滥伐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景东
    李金格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在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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