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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滥伐林木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9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现住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2017年7月17日因盗伐林木罪被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至2019年8月6日止。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6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余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购买了余庆县龙溪镇小河村上游组皮某某家八叉路山林的树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后出售,共砍伐马尾松51株,蓄积23.8155立方米;

2、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购买了余庆县龙溪镇小河村刘某甲家茶灵宝山林的树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后出售,共砍伐马尾松10株、杉木1株、软阔枫香13株,蓄积共计13.8623立方米;

3、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购买了余庆县龙溪镇小河村田某甲家磨朝湾山林的树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后出售,共砍伐马尾松78株,蓄积46.2482立方米;

4、2019年农历3月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与黄某某(另处)购买了余庆县龙溪镇小河村向某乙家朝屋基山林的树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共砍伐马尾松14株,蓄积共计6.4938立方米;

5、2019年农历插秧那段时间,被告人张某某购买了余庆县龙溪镇小河村向某甲家小老虎冲山林的树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后出售,共砍伐马尾松29株,蓄积共计13.5495立方米;

6、2019年7月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与黄某某(另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了在余庆县龙溪镇小河村下关组杨某某处购买的位于丰岩坪的(小地名叫上槽)集体山林里的树木后出售,共砍伐马尾松61株,蓄积共计19.5049立方米;

7、2019年3、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购买了余庆县白泥镇迎春村徐某某家长岭岗山林的树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后出售,共砍伐马尾松22株、杂木1株,蓄积共计14.3853立方米;

8、2019年农历3月,被告人张某某购买了余庆县白泥镇迎春村高枧组申某某家屋当门山林的树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后在外运出售过程中被查获,共砍伐马尾松25株、杉木1株,蓄积共计15.1212立方米;

9、2019年农历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购买了余庆县白泥镇迎春村颜某某家长岭岗山林的树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后出售,共砍伐马尾松47株、杂木44株,蓄积共计30.0034立方米;

10、2019年农历3、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购买了余庆县白泥镇迎春村刘某乙家茨竹林山林的树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后出售,共砍伐马尾松23株、杉木1株,蓄积共计22.4023立方米;

11、2019年农历3、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购买了余庆县白泥镇迎春村刘某丙家茨竹林山林的树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后出售,共砍伐马尾松16株,蓄积共计16.5825立方米;

12、2019年农历5、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购买了余庆县白泥镇迎春村陈某甲家转山田山林的树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后出售,共砍伐马尾松12株、杉木22株、软阔泡桐3株,蓄积共计19.6741立方米;

13、2019年农历3、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购买了余庆县白泥镇迎春村章某某家沙子老山林的树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后出售,共砍伐马尾松6株、杉木56株,蓄积共计19.1038立方米;

14、2019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购买了余庆县白泥镇迎春村刘某丁家二打田山林的树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后出售,共砍伐马尾松22株,蓄积共计9.2366立方米;

15、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购买了余庆县白泥镇迎春村小约组田某乙家带带田山林的树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后出售,共砍伐马尾松45株,蓄积共计19.0933立方米;

2019年的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滥伐林木蓄积共计289.076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林权证、林权登记证明、刑事判决书、社区矫正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人员信息表、承包山林协议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余庆县银杏园木材加工厂木财来源台帐表及木材运输凭证、林木采伐许可证、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龙溪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印证材料、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案件材料、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及计算表和资质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向某甲、皮某某、饶某某(向某乙)、田某甲、魏某某(刘某甲)、刘某丁、刘某丙、刘某乙、颜某某、徐某某、申某某、章某某、陈某甲、杨某甲、田某乙、屈某甲、王某某、吴某某、向某丙、刘某戊、杨某乙、唐某某、张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简某某、杨某丙、冯某某、梁某某、陈某丁、刘某己、屈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公安机关对林木砍伐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及对现场的检尺记录表和伐桩照片、陈某甲对张老板的辨认笔录、张某某对林木砍伐现场位置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刘某丁对砍伐田某乙家林木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文富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余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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