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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滥伐林木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91********,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窃取国家原油,于2009年被齐齐哈尔市防控支队处以行政处罚。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7日张某某被科尔沁右翼前旗森林公安局进行网络在逃人员信息登记,于2020年1月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初村派出所抓获,临时寄押在威海市看守所,于2020年1月14日19时被带回科右前旗森林公安局进行讯问,于2020年1月15日被送至科尔沁右翼前旗看守所羁押,于2020年1月15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微信群中得知科右前旗**镇**嘎查郎某某家有林木出售,随后便与郎某某联系收购树木一事,次日张某某前往**镇**嘎查郎某某家见面确定收树价格并实地看树,说明采伐林木手续均由张某某本人办理,于2019年7月21日张某某与其前妻衡某某共同前往**镇水**查郎某某家,跟随一起前往的还有张某某雇佣的挂车司机及其前妻衡某某帮助其联系的油锯手(弓某某)以及油锯手帮助联系的四名装卸工人,张某某前妻衡某某还帮助其垫付树款6,000.00元钱,到达现场后张某某临时雇佣**嘎查村民铲车帮助装卸木材至挂车,雇佣费用也是衡某某帮助垫付,采伐行为直至被科右前旗森林公安局察尔森派出所民警发现才被予以制止。

2019年7月24日,经科右前旗林业和草原局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张某某采伐的林地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经营(9林班 69小班);森林类别:商品林;林木权属:个体(郎某某);林种:用材林;树种:杨树;采伐地块实际测量面积5.73亩;采伐林木的总蓄积:20.9993立方米,总材积:11.41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等;2、书证: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关于对张某某在察尔森镇水泉嘎查采伐林木一事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无采伐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晓艳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于住所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15页。

3.物证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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