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滥伐林木案)_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5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村。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砀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采伐林木许可证的情况下,到砀山县官庄镇刘楼行政村贾庄西地里,擅自砍伐本人所有的98棵杨树。案发后,经砀山县林业技术人员测算,被砍伐98棵杨树的立木材积达19.733立方米。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被砀山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等书证,证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基本情况及主动到案情况。

2、证人魏某某、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因其自首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马  铎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张某某住砀山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