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76********,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户籍所在地系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恩施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恩施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恩施市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的继父杨某某到恩施市林业局办理了恩施市采字2018-0827137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时间为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9月27日,地点:反背,数量15株)。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杨某某的山中(小地名黄堡堡)采伐马尾松、杉树等杂木共计126株。
2019年3月、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为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到杨某某的山林中(小地名反背),先后两次采伐马尾松、杉树等杂木共计191株。综上,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采伐的树木共计317株,立木蓄积共计96.8183立方米。
2019年10月15日,恩施市森林公安局芭蕉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张某某到案,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2.证人郑某某、蒲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等勘验、辨认笔录;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饰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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