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7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10月1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自己购买的位于国有钦廉林场那丽分场**工区**林班的林木,同月15日被林场工作人员制止。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滥伐林木的蓄积量为114.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福全
检察官助理:陈麒亦
2020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和《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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