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241961********,汉族,小学文化,广西灵山县人,住灵山县旧州**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灵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左右, 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对广西灵山县旧州镇**的马尾松林木砍伐。经林业工程师进行鉴定,灵山县旧州镇**被伐林木面积共0.81公顷,被伐马尾松林木的株数是121株,被伐马尾松林木的木蓄积量是22.88立方米; 被伐杉林木的株数是5株,被伐杉林木的木蓄积量是0.42立方米; 被伐杂林木的株数是2株,被伐杉林木的木蓄积量是0.5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无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丹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77766573。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 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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