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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乡**村**委**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其购买位于柳城县**镇**村**屯“**”岭上的桉树。经广西融林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测算,被伐尾叶桉蓄积量为18.28立方米,出材量为15.0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书;5、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慧

                                   检察官助理:陶婕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一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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