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5********,瑶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人砍伐了其购买位于平南县马练乡北胜村丰木介屯石夹岭的林木(杉木)。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到伐区现场进行调查、测量,平南县马练乡北胜村丰木介屯石夹岭被砍伐林木伐区面积为0.59公顷,林木蓄积量为119.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调查报告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6.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砍伐林木119.7立方米,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健
检察官助理:徐昕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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