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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四部刑诉〔2020〕Z5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广州市从化区**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3月向尹某某等人承包了位于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山心村土名“马古坪”山场的1200亩桉树。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3次向广州市从化区林业部门申请获得882亩的林木采伐许可,后雇请工人到上述山场砍伐桉树,被告人张某某在明晰《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范围的情况下,仍多次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砍伐桉树。经鉴定,现场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砍伐范围共43.2亩,总立木蓄积量为312.4238立方米,规格材出材量190.5785立方米,小规格材出材量41.5524立方米。经广州市从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桉树的价格为136957元。经广州市从化区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评估中心出具的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山心村“马古坪”山场砍伐林木复绿造林设计书预算,共需投资108000元。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超《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砍伐的桉树款163400元给承包人尹某某,并获得尹某某谅解。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向广州市从化区林业和园林局赔偿了108000元复绿造林生态修复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材料、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及申请材料、转账凭证、收据、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邝某某、黄某某、温某某、魏某某、陈某某、付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山心村“马古坪”山场砍伐林木现场调查报告、广州市从化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中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积极要求由其家属代缴复绿造林费用。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志坚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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