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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滥伐林木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78********,汉族,初中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利益,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至10月6日期间,雇请工人砍伐其向村民购买的位于惠阳区**镇**村**小组**山的林木。 经鉴定:被砍伐地段为一般用材林、被砍伐林木面积约7.6亩,合计总蓄面积81.7576立方米,按出材率63%计算,合计出材51.5072立方米。2019年11月29日张某某到永湖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微

2020年1月16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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