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镇沅县**村委**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普洱市镇沅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2日被普洱市镇沅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普洱市镇沅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镇**村**小组地名为“**”轮耕地内砍伐林木。经现场调查,张某某在“**”内共滥伐栎类杂木(硬阔)434株,活立木蓄积为25.1826立方米,材积为14.1022立方米;滥伐思茅松4株,活立木蓄积为0.7712立方米,材积为0.5367立方米,两项合计活立木蓄积25.9538立方米。经鉴定:涉案思茅松、栎类林木材积在2015年4月份价格为人民币2981元。涉案木材价款已被镇沅县森林公安局扣押。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25.953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勇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在家候审。

2.侦查卷2册。

3.起诉书1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