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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嘎洒镇景洪**队**号,现住景洪市景洪**队。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利益,向景洪市嘎洒镇纳洒村委会第七村民小组村民孙某某购买了位于当地人称“七队山”处的400余株橡胶树。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将橡胶树全部砍伐并出售。

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林地权属为国有林,面积为10.59亩,损失活立木蓄积82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49.2立方米。

2、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利益,向景洪市嘎洒镇纳洒村委会第七村民小组村民陶某某购买了位于景洪市嘎洒镇曼播村委会曼达纠村民小组林地内的60余株橡胶树。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将橡胶树全部砍伐并出售。

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林地权属为集体林,面积为1.92亩,损失活立木蓄积7.14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4.2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被采伐林木损失活立木蓄积89.14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质睿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景洪市景洪**队,联系电话13887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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