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部刑诉〔2019〕3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025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宜良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宜良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宜良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0日至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对其种植在马街镇前卫村委会七各庄村小组大平地山上的桉树进行采伐,采伐过程中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经鉴定,张某某超范围采伐的林木原有立木蓄积为383.401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中林权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事项告知书、更新造林承诺书等;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森林法的规定,超越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经恢复植被,重新造林。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倩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529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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