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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滥伐林木案)_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1〕1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镇**村**号。2015年9月11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2月17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20年11月30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临沭县青云镇柳庄村村民刘某某将其位于本村西的杨树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同年11月22日,张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雇佣本村王某某一起对上述杨树进行采伐。经查询,张某某采伐林木范围地类为有林地,林地保护等级Ⅲ级。经现场勘验检查,总计采伐杨树73棵,经计算总立木蓄积17.523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健

检察官助理尹悦文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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