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Z18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镇**村委会**村二组组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村委会**村**路**巷**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5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至12月3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采伐存在山林权属争议纠纷的连州市**镇**村委会**村二组“**”山林林木。经鉴定,**山林被采伐的林木均为桉树,面积0.53公顷( 7.95亩),被采伐的林木蓄积42. 6127立方米,桉树商品经济材材积为32.8118立方米,商品薪材材积为3.4090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采伐存在山林权属争议纠纷的连州市**镇**村委会**村二组“**”山林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张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伟红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故建议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鉴芳
检察官助理:唐君如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村委会**村**路**巷**号;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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