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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滥伐林木案)_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3515,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溪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920日被本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4月,在未经林业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其位于桓仁满族自治县古城镇岔路子村狍圈沟,擅自携带油锯砍伐柞树等天然林杂树,随后雇佣工人清理底柴。经鉴定,滥伐林木株数为1451株,其中有蓄积量林木769株,总蓄积量17.4924立方米;幼树682株。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9月19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

3.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供述;

4. 鉴定意见:沈嘉林鉴字[2019]第613号;

5. 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扬  

检察官助理:赫园园  

2020616

(此页无正文)

附件:1. 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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