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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滥伐林木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4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02194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住金川区********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金昌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昌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4月20日因新建住宅需用木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孙某某等3人将其自己栽植的,位于双湾镇龙口村二组小刺湾园林场的55株杨树采伐,被伐树木折合立木材积(蓄积)27.6405立方米,所伐树木已用于修建其龙口村住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合同复印件、医院出院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甲、孙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采伐树木修建房屋,共采伐杨树55株,被伐树木折合立木材积(蓄积)27.640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香仲英

                                  检察官助理  杨文琴

                               202041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处所:取保候审在金川区**镇**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500945****)

2侦查卷1册;

3讯问笔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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