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73********,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农历9、10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准备砍伐自家山林的树木,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采伐蓄积为1.95立方米。张某某雇请工人易某某、黄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采伐了马尾松、柳杉、杉树共计68株,张某某将采伐的木材卖给利川市**镇**村村民吴某丁,获款人民币8400元。经勘验,张某某采伐的68株林木立木蓄积为17.841立方米,除去1.95立方米,超限额采伐15.891立方米。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利川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4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权证、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张某某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黄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的证言;3.勘验检测意见书;4.现场勘验、检测、辨认等笔录;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练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镇**村一组,联系电话15707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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