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4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中共党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乡**村**组。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被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舆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8日8时20分许,平舆县森林公安局接到匿名举报称:在平舆县阳城镇马刘村委小刘庄北南北水泥路东侧有人伐树几十株。接报后,森林公安局民警及时出警,经现场勘查发现,共分两次有55株杨树被滥伐,其中第一次伐39株杨树,第二次伐16株杨树。经平舆县自然资源局工程师刘红迷、李香田鉴定被滥伐55株杨树的活立木蓄积为16.9965立方米。经调查为被告人张某某所为,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8月30日到平舆县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无证采伐树木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以及到案经过、森林公安局鉴定聘请书、平舆县自然资源局证明、商水县**镇**村委证明、**镇**村委证明、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认罪认罚承诺书及具结书;
1证人刘某某、越某甲、徐某某、越某乙、严某某、越某丙、马某某的证明;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鉴定意见;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以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违犯森林法规,未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素琴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周口市商水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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