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4〕2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身份证号码3401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肥东县**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21日至2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得知肥东县**乡境内的石三路要扩建及**乡敬老院西南侧路边树木要采伐时,便主动和路边责任田的农户联系,购买其路边杨树。张某某将路边杨树买下后,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504棵杨树,后张某某安排雇工魏某某,将砍伐的杨树分别卖给肥东县**镇余某某木材收购点和合肥光大木材公司,共获利4000余元。经鉴定,此504棵杨树立木材积为33.2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采伐现场伐桩检尺记录、指认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归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高某甲、余某某、司某某、李某某、魏某某、吴某某、高某乙、金某某、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立木材积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明朝
2014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移送此案证据材料叁册;
3.随案移送物证油锯壹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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