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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滥伐林木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检刑诉〔2020〕63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因疫情影响未实际执行,当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3日退回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13日将该案移交宿州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办理,宿州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于2020年9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6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带着事先找好的从事树木收购生意的丁某甲到宿州市埇桥区**镇**村**庄北湖铁路南侧,将此处属于村民张某乙的十棵杨树谎称为自己所有,并以2800元的价格将其全部卖给丁某甲。张某甲拿到丁某甲先期支付的买树款2000元后离开现场。本案因树主张某乙报警而案发。案发后,丁某甲已砍伐完6棵树木。经牡丹江恒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被砍伐的6棵林木为人工杨树,其活立木蓄积为6.0126立方米,未采伐的4棵林木为人工杨树,其活立木蓄积为3.98立方米。

张某甲经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汴河派出所电话传唤于2020年4月20日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4月10日,被害人张某乙从汴河派出所领回已伐倒的树木6棵;2020年4月24日,被害人丁某甲从汴河派出所领回人民币19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物品发还清等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单;

2.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3.证人丁某甲、丁某乙、曹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牡丹江恒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6.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宿州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盗林木已追回并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  侠

检察官 杨永凯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981344****、18949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壹册,补查卷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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