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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滥伐林木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蒙古族,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82********,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扎鲁特旗,现住内蒙古扎鲁特旗*****村, 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之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林场居民闫某某的人工杨树后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312棵人工杨树,经扎鲁特旗森林规划调查队对被采伐的312棵人工杨树进行地类和立木蓄积鉴定,结果为:该采伐地块面积为10.99亩,位于扎鲁特旗**林场**林班内,鉴定为林地,采伐林木立木蓄积为55.0641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买树合同、承包合同、微信截图照片;

2.证人闫某某等4人的询问笔录

3.被告人张某某的讯问笔录;

4.勘验、林木测量野账、现场照片、GPS点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立木蓄积55.0641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经传唤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玉琢

202041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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