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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77********,云南省祥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和家庭住址均为祥云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祥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发展核桃树,在未到林业相关部门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就擅自到自家位于祥云县**镇**村芹菜塘山场,用砍刀砍伐云南松、栎类等树木,并清理植被层开垦林地,种植核桃树、包谷等,造成祥云县**镇**村95林班2小班内大量的林地、林木损毁。后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现场占用林地的面积为0.7462hm2(11.19亩);地类为纯林,森林类别为生态公益林,事权为国家级,林种为防护林,亚林种为水土保持林;涉案现场占用林地造成的林木损失树种为云南松、栎类,立木材积(蓄积)为76.4519m³,幼树280株。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17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田心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立案文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周某某、柒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继国

检察官助理:钱迎霞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祥云县**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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