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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38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组,住址同上。因滥伐林木,于2013年5月22日被驻马店市森林公安局处以补种树木65株,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驻马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至18日,在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委**村民组**侧,被告人张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自己向张某乙购买的林木。2019年11月5日,经河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驿城区**镇**村委**村民组**侧被砍伐林木共计91株,蓄积共计17.790立方米。其中,被伐杨树61株,蓄积为15.081立方米;被伐杂木30株,蓄积为2.70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证砍伐林木,蓄积为17.790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浩然

(院印)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被取保候审,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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