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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丰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421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丰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辽源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己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分别于2017年春天、秋天和2018年6月份,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到东丰县**镇**村**组南山,即胡米1林班110号小班自有林地内,将影响其栽植榛子树的其他林木共计砍伐134棵(其中含有珍贵树种黄菠萝7棵),核立木蓄积18.1984立方米,折合材积14.7579立方米,林木价值9592.635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

3、书证;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福成

检察官助理:王岩

2020年7月15日

附项: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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