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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四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5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县,住***镇**村**村民组,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固始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始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秋季至2019年春季,张某某将***镇**村**村民组村民张某某、张某某柳河滩地及责任田边的树木买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砍伐,经鉴定现场共计砍伐杨树28棵,折合立木蓄积13.7886立方米。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梅某某、沈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明海

检察官助理:王  俊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张某某现住***镇**村**村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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