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张**,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70********,汉族,小学毕业,农民,现住商丘市梁园区水池铺乡温庄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商丘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20时至5日凌晨,被告人张**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商丘市梁园区水池铺乡温庄村南地连霍高速北侧的149棵杨树采伐。经商丘市梁园区林业局鉴定,该149棵被伐涉案林木折合林木蓄积为23.402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杨**、张*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发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娜娜
检 察 员:贺晓慧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1、被告人张**现取保候审(13183******)。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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