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汝南县**街道办事处**庄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8月16日将汝南县**街道办事处**庄村**河堤南头的杨树砍伐了34棵。经汝南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张斌、丁中宝鉴定张某某所滥伐的34棵杨树立木材积为18.449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李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莉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汝南县**街道办事处**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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