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03月15日将种植在河南省汝南县**镇**村**庄庄东地里的杨树砍伐21棵、将种植在河南省汝南县**镇**村**庄庄东西路南侧的杨树砍伐3棵。经林业工程师张斌、丁中宝鉴定,两处共计被滥伐的24棵杨树的立木材积为12.169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未办理采伐证滥伐树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发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莉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汝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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