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三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6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乡**村民委员会**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梁河县公安局**派出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森林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了其向张某甲购买的位于梁河县**乡**村委会**组的林木。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采伐的林木共计立木蓄积17.7734立方米,折原木材积共计11.568立方米,价值4643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林木采伐林木许可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敏
(院印)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梁河县**乡**村民委员会**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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