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公民身份号码:2310261977********,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镇**村委会**组,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歌厅,1996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8年10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3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11个月,2016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由丰南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广西防城港市一个批发市场处,先后三次从两名不知名越南妇女手中购买中华(大中华)、南京(炫赫门)、芙蓉王(硬出口)、男人气概(越南烟)、莲花(越南烟)、新牡丹(越南烟)等各种香烟若干。同年7月30日,张某某驾驶黑******现代牌轿车欲将上述香烟从广西运往黑龙江省鸡西市进行销售,同年8月1日,当张某某驾车行至唐津高速丰南区一个检查站时,被检查人员查获并从张某某所驾车上当场扣押中华香烟(大中华)141条、南京香烟(炫赫门)141.8条、芙蓉王香烟(硬出口)7条、男人气概香烟(越南烟)12.2条、莲花香烟(越南烟)9.9条、新牡丹香烟(越南烟)2条,以上共313.9条。经烟草部门认定,上述扣押香烟共价值人民币158778.22元;其中中华香烟(大中华)、南京香烟(炫赫门)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扣押清单和照片;
4、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的检验报告、丰南区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及情况说明;
5、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
6、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宝玉
(院印)
附:1、卷宗二册;
2、被告人张某某现押唐山市丰南区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