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31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系山东省宁津县**镇**村**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重婚罪被宁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3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同村张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宁津县**小区**单元**室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至2017年2月份。
(2)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关某某(离婚)从2017年7月份同居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9月1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2019年11月11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住院病案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义,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尔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宪海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宁津县**镇**村,联系电话:1568479****。
2.案卷材料2册,
3.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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