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木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8********05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木垒县,住木垒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木垒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木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2月9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自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陈某某、毛某某、努某某、阿某某、赛某某等人在自己位于木垒县**小区*期*号楼*单元*室和木垒县**路**巷**号平房进行“炸金花”赌博,赌博过程中,张某某每场抽水渔利1500元左右,放赌债每万元抽取1000元好处费,先后聚众赌博8次,张某某累计抽头渔利1.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在家中多次进行“炸金花”赌博,累计抽头渔利1.4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锋
检察员:马飞凡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押,羁押于木垒县看守所。
2.案卷3册,被告人自书意见书1份,共计3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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