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公诉刑诉〔2019〕20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79********,汉族,大学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住**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犯贪污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20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贪污罪一案,由普洱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于2019年2月25日移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3月20日交我院办理。我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退回普洱市监察委补充调查,于2019年5月17日补查重报;2019年6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中国联通普洱分公司集团客户事业部临时负责人和普洱中典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众互联网部临时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上交的方式,先后多次将其经手、管理的国有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经鉴定共计人民币811309.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5月29日,主动到普洱市监察委投案。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12日至2017年9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中国联通普洱分公司集团客户事业部临时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先后11次将员工李某某上交的营业款共计人民币44312.00元非法占为己有。
2、2017年11月3日至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中国联通普洱分公司集团客户事业部临时负责人的职务之便,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方式,先后3次将手机销售款共计人民币23997.00元非法占为己有。
3、2017年10月20日至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中国联通普洱分公司集团客户事业部临时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先后6次从公司领取金额共计人民币442500.00元的手机充值卡9300张进行销售,销售款未交回公司入账,被其非法占为己有。
4、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4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普洱中典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众互联网营销部临时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先后7次从公司领取金额共计人民币300500.00元的手机充值卡4260张进行销售,销售款未交回公司入账,被其非法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问题线索移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动“双百企业”实施综合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南省劳动合同书,任职文件,委托承包经营协议,中国联通移动业务社会化服务合作协议等,关于张某某党员身份认定的报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关于充值卡销售的有关说明,普洱中典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包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经营权后有关人、财、物的情况说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及普洱中典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营业款、手机销售款、充值卡销售款管理的有关说明,中国联通云南省分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集客线营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联通云南省分公司关于印发《中国联通云南分公司资金红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中国联通云南省分公司移动业务号码及有价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联通云南省分公司营收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有价电信卡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张某某收取营业资金鉴定明细表,客户事业部领取及调拨充值卡鉴定明细表,公众互联网部领取及调拨充值卡鉴定明细表,李某某提供的记账本上张某某的签字、现金收入明细表,李某某提供的微信转账凭证,张某某提供的微信转账凭证,张某某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杨某某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杨某某提供的有关销售互联网二类靓号情况说明,联通公司出具的销售记录,张某某提供的手机销售交易明细及转账凭证,分别由孙某某、孙某甲、赵某某、王某某、李某甲、宋某某提供的购买手机的情况说明及手机款转账凭证,王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扣押出库单收据,张某某、赵某某提供的充值卡销售款转账凭证及相关痕迹资料,张某某与龙某某之间销售充值卡回款的相关证据材料,张某某本人领取续费卡充值明细,关于张某某领取充值卡激活情况的说明,张某某领取续费卡充值明细,营业统计日报凭证,普洱中典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续费卡领用明细,关于勐野江公司与联通公司普洱分公司合作事宜的情况说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普洱市分公司与云南大唐国际勐野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至2017年开展业务合作情况的说明、租用协议,云南大唐国际勐野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会议纪要,云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普洱市分公司对公账户银行交易记录,孟某某、宋某某、赵某某、龚某某、汤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普洱中典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云南中电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普洱卓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国信金证网络有限公司、典基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普洱中典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孙某某、孙某甲、王某某、李某甲、许某某、唐某某、龙某某、罗某某、孟某某、白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查及执纪审查谈话记录;4、鉴定意见:委托鉴定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西双版纳群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试听资料:光盘3张。
本院认为,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中国联通普洱分公司集团客户事业部临时负责人和担任普洱中典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众互联网营销部临时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财物共计人民币81130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薇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在**路**号**幢**单元**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3碟,出库单2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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