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乡**村民委员会**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梁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6时30分,梁河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梁河县**搅拌站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海洛因2.71克。经查,被告人张某某除自己吸食毒品外,还将海洛因贩卖给冯某甲、冯某乙、米某某,且民警还查获冯某甲向张某某购买的海洛因1.0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向他人贩卖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登鹏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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