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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村民委员会**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梁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6时30分,梁河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梁河县**搅拌站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海洛因2.71克。经查,被告人张某某除自己吸食毒品外,还将海洛因贩卖给冯某甲、冯某乙、米某某,且民警还查获冯某甲向张某某购买的海洛因1.0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向他人贩卖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登鹏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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